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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数字货币反洗钱研究

苹果版imtoken 2023-06-26 08: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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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反洗钱研究

作者:杨东(中国人民大学区块链研究院执行院长、竞争法研究所常务理事、博士生导师)、徐新宇(中国人民大学区块链研究院助理研究员,2019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概括

数字货币的出现给反洗钱业务带来了新的挑战,这与区块链技术本身的去中心化和匿名性有直接关系。 根据发行主体的不同,数字货币可以分为私有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和稳定币三类。 三者的技术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同。 建议以制度为导向,强化主体责任,建立许可准入,以交易平台为具体切入点,强化“以链治链”的反洗钱技术逻辑和“以链治链”的新路径。 “普通票”系统下的数字货币开发。

关键词

冷钱包、双离线支付、账户、基于区块链的数字货币,是积极拥抱计算机和互联网时代的产物。 自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新型数字货币发行交易以来,点对点去中心化、全匿名、全网记账等一系列货币金融领域的新技术新实践层出不穷. 当前各种数字货币的发展异常迅猛,尤其是2019年Facebook提出发行超主权货币Libra后,各国和机构都在争夺数字货币“货币发行权”的战略制高点。时代。 与市场化非法定数字货币的发展相比,数字货币CBDC的研发和运营起步较晚,但后劲较快。

数字货币带来的反洗钱矛盾

数字货币从诞生之日起就注定要与传统的反洗钱工作发生冲突。 众所周知,传统法币的价值在于其背后国家的信用背书,而去中心化数字货币本质上依赖于网络用户的信任。 在数字货币诞生之初,普通用户还没有对这种新型货币形成信任。 因此,数字货币的保值依赖于赌场、地下钱庄、黑社会、贩毒集团等需要使用数字货币进行交易和洗钱的组织。 因此,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从一开始就承担了洗钱、地下交易等非法功能,其后续发展必然会对反洗钱等工作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一般来说,一次完整的洗钱犯罪往往包括三个阶段。 以利用比特币洗钱为例,具体表现如下: (1) 投放(placement)阶段,洗钱者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在比特币交易平台注册并购买比特币,将非法资金注入渠道被“清理”; (2)在培育(隔离)阶段,洗钱者利用比特币的匿名性,进行多层次、复杂的交易,从而掩盖犯罪所得的性质、来源; 或者通过比特币的“混币”技术比特币提现如何规避银行冻结,将待“洗”的比特币混入比特币“混币池”,掩盖比特币的原始来源; (3)融合(合并)阶段,洗钱者利用比特币的双向可兑换性和跨国性,将“洗过”的比特币提现。

比特币的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点,使得培育过程更加复杂和模糊,传统的反洗钱检测手段难以发挥有效作用。 一般来说:

首先,数字货币的去中心化既是匿名的。 数字货币是通过分布式记账记录的去中心化货币。 因此,任何用户只需要知道某种数字货币的公钥和私钥,就可以对这些货币进行交易和兑换,这就导致任何交易都匿名存在于数字货币的信息节点中,数字货币的每一次交易变动都会发生变化。在所有节点中同步,这给反洗钱调查带来了实​​际的技术跟踪困境。

其次,由于我国对数字货币的监管多采用直接禁止的方式,实际上这种方式并不能有效规制数字货币带来的风险。 必要级别的预期禁止结果可能并不完全符合监管机构的预期,部分数字货币仍将以各种方式在国内市场流通。 当Libra推出后,为了获得其带来的增量资金流入,国内外各大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肯定会对Libra持积极态度,纷纷上架。

因此,无论我国对全球稳定币的监管态度如何,这种私人数字货币都会对我国产生多方面的影响。 只有正视全球稳定币等数字货币的存在和发展趋势,有效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提升监管能力,才能有效防范全球稳定币带来的各种风险,并从中受益。

数字货币类型和洗钱模式

数字货币本身就是一种数字工具,利用分布式账本和密码学技术来充值价值。 它本质上是存储在计算机上的电磁记录。 但其表彰内容视具体情况而定。 它可能是具有“货币身份”的组内支付。 索取权(比特币),或者换取锚定的一篮子法币的索取权(稳定币)。

(1) 去中心化匿名货币:比特币等私有数字货币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私人数字货币天然具有匿名性、不受监管和跨国性。 尤其是其冷钱包的存在,使得大额数字货币的转移摆脱了传统纸币的体积限制。 往往只有两个未联网的移动终端才能线下相会,实现全球范围内隐私加密数字货币的全球化。 转移。 这使得传统意义上基于金融机构集中结算的反洗钱策略完全被降维打击。

截至2020年2月,在20445个交易平台上交易的数字货币多达5096种,市值超过2805亿美元,全球日交易量超过134亿美元。 就市值而言,比特币是目前最大的区块链网络,具有绝对垄断地位。 由于私有数字货币虚拟资产的特性,逐渐获得市场认可,具有稳定的价值。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将其作为逃避金融监管或避税的工具。

(2) 法定数字货币:DCEP

中国的数字货币项目全称为DCEP(Digital Currency Electronic Payment),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指定运营机构参与运营并对外公开兑换,兼容现有银行账户体系,具有价值特性和合法性支付工具。 央行数字货币延续“央行-商业银行”双轨制,即中国人民银行先将数字货币兑换给银行或其他经营机构,再由这些机构兑换给公众,无需预设技术在不改变现有货币的情况下,投放路线和系统,实现现金数字化,从而替代部分现金。

在保持实时联网的同时,数字货币类似于传统的银行电子支付或电子银行。 属于传统账户体系,面临传统银行反洗钱风险。 因此,DCEP的反洗钱重点是冷钱包技术的“双离线支付”功能。DCEP的定位是M0(流通现金)的替代品。为了照顾到一些网络覆盖困难的地区实现,并在国外进行交易,DCEP本身也在设计中引入了“双离线支付”功能,也就是说,如果两部手机在获得DCEP后脱离现网,仍然可以通过NFC,只要这些手机永远不连接现有的网络,机器之间的数字货币转账将永远持续下去。脱离现有的金融监管机制。

(3) 全球稳定币:Diem(原Libra)

为解决数字货币价值不稳定、监管难等问题,一些大型数字平台正在尝试开发锚定特定资产的稳定币,使其成为自身平台生态的一部分。 2019年,Facebook走在了前列,发布了稳定币Libra(现已更名为Diem)的第一版白皮书,声称要开发基于一篮子货币的稳定币。

根据 Bullmann 等人的说法。 (2019),稳定币是一种“数字价值单位,而不是任何特定货币(或一揽子货币)的一种形式比特币提现如何规避银行冻结,它依赖于一套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其价格波动的稳定机制。 货币”。金融稳定委员会 (2020) 将稳定币解释为一种数字货币,其目的是保持相对于特定资产或资产池或一揽子资产的稳定价值。

回到关于稳定币的讨论,根据Bech和Garratt(2017)绘制的“货币之花”(见图1),稳定币与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属于同一领域:即稳定币具有数字属性并且可以点对点交换并由非中央银行发行。 同时,在支付过程中,稳定币的有效性是通过Token来验证的,而不是基于账户的,所以在支付过程中不需要验证交易对方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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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Bech和Garratt绘制的“金钱花”

数字货币的洗钱风险

(一)技术风险

1、冷钱包使大额数字货币的价值转移与现有清结算系统完全分离

比特币根据私钥是否在线存储可分为冷钱包和热钱包。 冷钱包的优点:以离线形式存储私钥; 一些冷钱包支持丰富的币种,操作简单。 相反,热钱包以在线联网的形式存储私钥。 如果操作不慎丢失,丢失的概率会远高于冷钱包,数字资产被黑客窃取的情况时有发生。

2. 匿名交易和账户的全球爆发大大增加了数字货币洗钱的隐蔽性

另一个技术风险是开户数量过大,带来账户主体非法交易、利益转移、多账户洗钱等问题。 匿名数字货币交易问题的核心是账户参与者过多,账户分布在全球各地。 这些特点导致了现阶段资金监管的现实障碍。 数字货币账户监管系统不能具备链上数据检索、跨链支付追踪等功能。 它为个人使用不同的数字货币账户实现非法转移资金、非法交易等提供了“面纱”,也为个人实现了一些特殊功能。 交易的目的是提供一个“利用的机会”。

(二)法律风险

数字货币的法律风险主要集中在数字货币本身的法律属性定位和现有各种数字货币交易所的制度定位上。 私人数字货币的法律定位不同,直接决定了其能否纳入现有的反洗钱框架进行监管。 根据我国《反洗钱法》现行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包括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两类。

其中,对于金融机构,央行、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章; 具体非金融机构,参照适用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规定执行。 各类数字货币交易所作为数字货币交易中心,并未定义为金融机构。 因此,当前非金融机构领域是我国反洗钱监管的短板。 反洗钱内控机制的缺失和反洗钱义务的模糊性是放大比特币交易平台洗钱风险的主要原因。

目前,学术界关于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有多种学说,大体分为“非货币财产论”和“货币财产论”两大类。 有价证券等非货币财产。 此外,理论界提出了一种新的数字货币货币理论,即承认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构建以传统法币为主,数字货币为辅,数字货币为辅的货币结构。两种货币共存。

我国目前对数字货币的监管存在明显缺陷。 2013年12月5日,中央五部委联合发布我国首部规范性文件《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专门规范加密数字货币洗钱风险。 但《通知》在颁布时存在先天缺陷:一是没有对“加密数字货币”进行法律定义,不适用于除“比特币”以外的以太坊、瑞波币等其他加密数字货币; 法律层次效力低,《通知》只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部门规章,更不属于上位法律法规; 三是针对比特币洗钱风险的监管措施相对简单,只需将“提供比特币注册、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条例》规定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五条,但对于提供比特币注册、交易服务的机构如何履行反洗钱等重要问题,缺乏系统、详细的规定。洗钱义务以及如何对其进行监督。

用区块链技术革新反洗钱

(一)以制度规范为导向,完善虚拟货币主体责任和监管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了数字货币交易所的反洗钱义务。 但由于实践中缺乏完善的反洗钱制度和做法,对其职责和履行程度往往存在较大争议。 因此,有必要:

首先,国家可以统一认定虚拟货币和Q币、微币等其他平台代币为虚拟财产。 洗钱义务主体范围,明确各方按照反洗钱工作要求需履行的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告等义务;

二是明确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心,商务部及相关部门为补充的监管体系,制定符合虚拟货币洗钱风险评估标准,为辖区内的虚拟货币提供相关上下游服务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实体实施与其风险相称的监管措施;

三是加大对虚拟货币交易过程中洗钱特征的监测分析,制定更加严格的报告制度,防范虚拟货币洗钱风险。 为保障我国金融市场和反洗钱体系的正常运行。

(二)基于许可准入,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是监管的抓手

数字货币监管“真空区”、“碎片化”现状突出,无法有效抽取统一完整的信息链来打击跨行多账户非法交易和非法洗钱活动。 监管需求。

参照美国金融行为监管思路,严格要求持牌主体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的做法,中国人民银行将制定相应的交易平台注册制度,提高参与主体的准入门槛。 信用评级、内部制度、反洗钱领导小组、可疑交易监测报告等因素决定是否批准其经营虚拟货币业务。

(三)以链治链:强化反洗钱的技术逻辑

比特币的匿名性在某些软件条件下仍然可以被逆转。 在美国的丝绸之路毒品洗钱案中,比特币来源的侦破仍然依赖于技术手段。 Haney 在以 19,147,053 美元的价格兑现剩余的比特币后,于 2018 年 1 月和 2 月被捕。 一家未具名的公司冻结了他的账户,并发起了一项内部调查,并发出了搜查令。 2019 年 7 月,哈尼被捕。 根据 7 月份的起诉书,Haney 最初声称他的比特币是被开采的,但调查人员使用“区块链分析软件”推断这些资金来自丝绸之路。

这也启示我们,区块链技术带来的真正挑战,需要从技术的角度来应对和解决。 区块链技术带来的技术挑战,长期可以通过量子计算来解决,但短期需要从区块链技术本身出发,充分考虑技术要素,实现“以链治链” ”。

(四)基于“通票”体系对数字货币发展新路径的思考

“Coken”是一种实现利益分配的机制,是基于区块链的机制创新。 对于共票系统,可以用这句话来概括,“众筹是核心系统,区块链是基础技术,‘联票’是共享权”。 数据与“联票”的关系是联票系统的核心,区块链技术是“联票”理论的技术基础。 区块链为数据赋能,让每一个数据贡献者都有参与数据共享的权利; “共投”为数据赋能,旨在实现两大功能:一是价值发现,锁定高价值数据; 二是让每个参与者都能分享数据共享的红利,调动数据共享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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